鲁财企〔2014〕29号
《华夏秋美: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办):
为规范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2014年6月30日
山东省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因素法分配,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级预算安排,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奖励、代偿补偿、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下达年度工作通知,做好项目备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
(一)完善中小微企业创业环境。重点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及服务,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企业园区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创业和扩大就业。
(二)提高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升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和绩效,支持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研发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三)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其提升业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规范经营行为,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
(一)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对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以前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立项的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专项资金给予尾款补助。
(二)业务或成果奖励。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创新资源共享平台、技术转移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列入省“四升一群”计划的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研发前沿核心关键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取得一定成果的,按照其取得的成果数量和等次给予适当奖励。
(三)代偿补偿。结合中央资金支持,专项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负责运作。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四)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供给严重不足的公共性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第三方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补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各地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科技创新情况、上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省属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和企业按照本办法及相关通知规定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各市、省直管县相关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省直管县相关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的筛选、核实和评审论证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十三条 当年支持项目确定后,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列入支持计划,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并报省相关部门、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或专项检查活动,并将评价检查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二年内取消该项目单位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省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各市、省直管县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不得用于与项目管理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3〕18号)、《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3〕19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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