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秋美:关于印发“鲁青基准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共青团各市委,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农业银行各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各市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办事处、市联社,枣庄农商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山东青年创业助力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鲁青联〔2015〕19号)要求,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起草了《“鲁青基准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5年7月13日
“鲁青基准贷”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说明
山东省青年创业基准利率贷款工作(以下简称“鲁青基准贷”工作项目)是山东青年创业助力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团省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创业创新工作的部署要求,实施的促进青年创业的具体帮扶措施。
工作项目实施时间为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协调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3家金融机构,每年共提供5亿元基准利率信贷资金支持。团省委负责筛选相关地市(不含青岛)青年创办企业,推荐给3家金融机构。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制定《山东省青年创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给予贴息资金扶持(《山东省青年创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条 贷款条件
1. “鲁青基准贷”面向在我省范围内创业的40岁以下青年创业者。贷款主体为小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申请贷款企业属于初创型青年创办的小微企业。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3. 申请贷款企业注册时间须在八年以下。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信用状况良好,急需资金扶持。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低碳环保、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的成长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 申请贷款企业就业带动能力强,安置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体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以上(职工总数100人以上的达到15%以上),带动5名以上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青年创业孵化基地优秀创业青年、青年创业大赛获奖选手、农村创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创办企业优先扶持。
第三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周期、借款用途、偿债能力、申请额度等要素确定企业贷款额度,额度为30—12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放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
第四条 工作流程
1. 放款额度分配。团省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青年人数等情况,与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三家金融机构,共同研究确定各市年度贷款发放额度计划(见附件1)。
2. 申请和初审。企业按照“鲁青基准贷”贷款条件和相关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市级团委提出申请。团市委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当地相关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推荐。
3. 考察和确定。经团市委推荐的企业按照银行信贷政策要求,提供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团市委与当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工作评审会确定放贷企业名单。
4. 银行放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在法律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流程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限,通过建立“鲁青基准贷绿色通道”,实施优先调查、优先审批、优先放款。各市团委和相关银行市级分支机构,须在2015年10月10日前完成本年贷款发放额度指标计划。
5. 建立台账。团市委会同相关银行市级分支机构建立工作台账,填写《“鲁青基准贷”企业信息台账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团省委和所属省分行(联社)。
6. 配套贴息。贴息工作由省财政厅、团省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开展。申请企业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后,按照放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具体要求详见《山东省青年创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职责说明
团省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成立“鲁青基准贷”项目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团省委青创中心(《“鲁青基准贷”项目联系人名单》见附件4)。
1. 团省委负责“鲁青基准贷”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汇总各市工作开展进度,向各相关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并及时汇总全省“鲁青基准贷”贴息材料交省财政厅。
2.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分行(联社)负责做好各市分支机构“鲁青基准贷”额度的分配下达,定期调度各市级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按计划完成“鲁青基准贷”年度任务。
3. 各市团委负责贷款企业的审核推荐,与相关银行各市分支机构共同进行现场考察,建立工作台账并及时报送团省委。
4. 相关银行各市分支机构要根据团市委推荐项目名单,做好贷款企业的资料审核、实地考察、贷款发放、风险管理、数据统计等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贷款发放额度指标计划。
第六条 注重协调推进
团省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定期调度工作,共同推进“鲁青基准贷”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级团组织、相关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定期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第七条 严格工作流程
各级团组织、相关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做好申请受理、贷前调查、风险监控、数据统计等工作,避免出现难贷、惜贷等情况。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01.docx 2015年度“鲁青基准贷”计划表
附件02.docx “鲁青基准贷”申请表
附件03.docx “鲁青基准贷”企业信息台账汇总表
附件04.docx “鲁青基准贷”项目联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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