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山东省青年创业创新投融资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由创投和天使风投基金、金融机构及创业园区、孵化器等相关企业和人员组成的行业性联盟,属非营业性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以“共享、发展、服务”为宗旨,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引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整合政府、社会各类资源,通过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等方式,为优秀创业项目搭建投融资平台,助力创业青年融资发展;有效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创业创新工作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之间的业务发展。
第四条 联盟属于会员所有,并由会员选出管理者主导日常工作,采用商业化模式运作。联盟接受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青春创业促进会的业务指导,接受联盟会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联盟的工作职责:
(一)与团省委合作,作为“创青春”全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山东区选拔赛和山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的承办单位之一,通过各市、高校团委组织发动,在全省17城市、各高校及各类创业园、孵化器挖掘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搭建优秀创业项目和创投资金对接平台,促进资本与项目的优化配置。
(二)配合团省委与其他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青年创业创新类服务活动。通过青年创业创新菁英训练营、青年创业沙龙等,发现和挖掘优秀创业人才,为他们提供指导和支持,帮助青年成功创业。
(三)参与团省委高校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活动。每年举办两次山东大学生优秀创业创新人才训练营,建立项目和人才台账并进行跟踪服务。每年共同开展“百校千企”送岗线上线下活动,为企业招聘和大学生就业建立对接桥梁。
(四)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当前新常态经济形势下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创新发展。
(五)引导会员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参与扶贫、社会捐助等活动,积极支持发展公益事业。
(六)举办政企交流、考察学习、业务研讨、工作培训等活动,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联盟会员的业务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内容,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青年创业工作,创业园区、创投基金、风投机构、企业单位及个人,承认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成为联盟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自觉执行联盟决议;
(二)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创新创业影响的机构、企业单位及创业个人;
(四)自愿申请加入联盟,并为之服务。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获取和免除以及退出规定
凡具备入会基本条件的企业成员加入联盟,应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交有关文件或材料(加盖单位证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报联盟秘书处备案。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出相关意见,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会员连续3次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在三年内,对联盟推介的创业创新项目没有投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资格一旦取消,其在联盟担任的职务自动免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五)联盟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完成联盟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之间的合法利益;
(三)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四)积极参加联盟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从自身做起,维护和提升明盟相关形象。
第十二条 联盟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联盟设执行会长、常务会员、会员和秘书处。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大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相关组成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原则上全体会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届时间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全体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在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权力。
第十七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协调联盟的相关活动;
(三)向全体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联盟相关制度和规定;
(五)执行联盟相关工作;
(六)决定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会员是热心于青年创业工作,有时间且能够积极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常务会员经自荐后,由秘书处征求会员意见后确定。人数一般在10人以内。
常务会员任期一般为1年。常务会员集体商议联盟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审查财务状况等,并向全体会员反馈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执行会长任期一般为1年。由常务会员集体推荐并在常务会员中产生。
第五章 会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年费,具体标准见每年财务计划;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年费用于联盟与团省委合作开展“创青春”全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山东区选拔赛、青年创业创新菁英训练营、青年创业沙龙等活动的各项费用,聘用人员工资等其他开支。每年财务计划由常务会员集体商议并征求会员同意。
第二十一条 联盟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秘书处要按时公开帐目情况,并接受全体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由秘书处提出,经全体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动议并由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联盟正式成立之日起并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秘书处。未尽事宜,由联盟秘书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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